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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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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浩亚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被上诉人张莉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如下:一、一审法院关于“利益保证金”的相关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

被上诉人张莉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如下:一、一审法院关于“利益保证金”的相关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客观的。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即浩字(2010)2号“关于实行全员风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浩字(2012)5号“利益责任金制度的补充、调整通知”的内容可知,上诉人要求“凡逾期未缴纳的视同放弃岗位,公司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及“对尚未足额认缴的公司员工,开始逐月扣缴其工资”,足以证明上诉人收取利益保证金的强制性。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长篇幅的论述“浩字(2013)4号文件”

的合法性、合理性。对此,被上诉人想要说明的是:1、被上诉人一审的诉求是退还利益保证金,而上诉人则反复强调被上诉人多领取了绩效奖金应予退还,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应当在一审时提出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而不应当在本次诉讼

中就绩效奖金的问题大谈特淡其“浩字(2013)4号文件”如何正确;2、退一步讲,即便是不考虑上诉人所主张的退还绩效奖金是否应当反诉或另行提起诉讼的问题,“浩字(2013)4号文件”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来讲对被上诉人均不具备约束力,对此,被上诉人提供了“关于代偿业务清收变现处置的奖励办法”、“奖金计算表”、“高新区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这些证据,来证明事实上是上诉人恶意拖欠被上诉人的绩效奖金始终未能支付,并不存在上诉人所述的被上诉人应当退还绩效奖金的问题。具体来讲就是,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尽职尽责,为公司追回了巨额债权,公司参照奖励办法分阶段对被上诉人进行奖励,并在随后就尚未兑现的绩效奖金出具了加盖单位公章的奖金计算表予以确认,之后该部分绩效奖金一直被拖欠未能支付,非但如此,在被上诉人离开上诉人单位后,上诉人又单方面制作了“浩字(2013)4号文件”,要求被上诉人退还绩效奖金,此举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将上诉人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暴露无遗。三、被上诉人想要补充说明一个客观事实,上诉人早已出现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兑付客户资金的严重后果,有关部门已经介入,上诉人之所以提起上诉,无非是拖延时间,让被上诉人面临随后更大

的执行压力,对此,被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尽快查明事实,早日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莉已从河南浩亚达公司离职,河南浩亚达公司应当依法返还张莉以风险保证金性质缴纳的利益责任金。关于河南浩亚达公司上诉称要求张莉返还多领取的绩效奖金的问题,因河南浩亚达公司并未提起反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该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河南浩亚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祖 萌

审 判 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