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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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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与李为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张钢主张涉案欠条系受胁迫形成的,但其未能提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张钢主张涉案欠条系受胁迫形成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上诉人张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玲

审 判 员  蔡美丽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