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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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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设与林淋、齐乐东、周国栋、宋红岩、张克治、李玉宏、庞同安、刘晋普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张建设主张(2013)西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案件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张建设主张(2013)西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本院认为,该案调解时张建设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且张建设本人于调解当日与林淋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张建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调解时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存在,故其上诉理由因没有证据,本院无法支持。原审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建设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