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要强依约为康海涛提供了劳务,康海涛应当按照双方的结算向李要强全额支付劳务费。根据查明的事实,经双方结算,老城凤化街工地的劳务费是524859元,开元名郡工地劳务费是169004元,白村龙丰小区工地和亚龙湾工地劳务费是267327元,加上2015年1月5日康海涛出具的证明所载明的工程款即老城工地额外承诺的费用34200元,李要强四个工地的总劳务费共计995390元(524859元+169004元+267327元+34200元),根据康海涛提交的记账单,李要强从康海涛处领取的劳务费共计932880元,故康海涛尚欠李要强62510元未支付。综上所述,康海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上诉人康海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国欣 审 判 员 沈可可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