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金凤、韦伏玲与杨爱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河南中担投资有限公司向杨爱团借款20万元,两者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后上诉人杨金凤、韦伏玲与被上诉人杨爱团写下借条,自愿承担了该笔20万元的债务,且已实际履行了26800元,因此,原本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河南中担投资有限公司向杨爱团借款20万元,两者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后上诉人杨金凤、韦伏玲与被上诉人杨爱团写下借条,自愿承担了该笔20万元的债务,且已实际履行了26800元,因此,原本由河南中担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转移到了杨金凤和韦伏玲名下。二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后双方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杨金凤和韦伏玲应按照约定,归还被上诉人借款。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上诉人杨金凤和韦伏玲各负担19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