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黄巧向本院申请对如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一、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对病历的真伪进行鉴定;三、对黄巧的陈旧性心肌梗死、高血病、高危层、右上肢活动受限病情的伤残等级、医疗事故等级鉴定;四、护理依赖鉴定。因黄巧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导致该鉴定无法进行。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黄巧上诉称洛阳市第一中医院对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医学属专业性科学,本案因黄巧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而导致无法对其申请的项目进行司法鉴定,仅凭黄巧的陈述,本院无法认定洛阳市第一中医院对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害,故黄巧的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上诉人黄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祖 萌 审 判 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