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红旗所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凯瑞物业缴纳了工伤保险金,赵红旗所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均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工伤保险基金已将赵红旗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凯瑞物业账上,凯瑞物业应将该款支付给赵红旗。关于赵红旗所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朱坤显借支30000元支付给赵红旗用于治疗等属于职务行为,该笔款项超出了赵红旗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红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红旗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