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王某丙答辩称,一、上诉人所起诉的三条,已由一审法院通过庭审、调查作出了公正、公平、严明的判决,希望上诉人认真执行法院的判决。二、至于上诉所提的都是陈谷烂豆的一些家务事,且是一面之词,完全和事实相反,有街坊邻居可以作证,望上诉人不要再歪曲事实、欺骗法庭。三、2011年8月份的拆迁工作是在西工区政府的政策下自愿签的协议,政府和我们并没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四、此事曾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乡司法所调解,又经一审法院调解,始终未有结果,不知上诉人还要纠缠什么?五、拆迁协议书一式四份,瞿家屯所有拆迁户都有一份协议,上诉人为什么没有?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是假话连篇,歪曲事实,胡搅蛮缠。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王某乙答辩称,同意王某丙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王某甲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无法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3元,由上诉人王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玲 审 判 员 蔡美丽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