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晓玲、崔凤玉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被上诉人王晓玲、崔凤玉答辩称:第一,患者有病不是侵权责任法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第二,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完全正确,虽然这不是诊疗活动,但是是医疗活动,本案的微量泵是在病人医疗活动

被上诉人王晓玲、崔凤玉答辩称:第一,患者有病不是侵权责任法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第二,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完全正确,虽然这不是诊疗活动,但是是医疗活动,本案的微量泵是在病人医疗活动中使用的。上诉人混淆了医疗活动和诊疗活动。第三,上诉人主张5分钟后出现问题,但是病例中显示16点46分患者产生病情,16点52分患者再次产生状况,抢救无效死亡。证明微量泵坠落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其他答辩意见同上诉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是否应当对崔永学之死承担责任及承担比例问题。关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是否应当对崔永学之死承担责任,本院认为,第一,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诉称本案系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但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系指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案件性质不符合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适用情形;第二,崔永学生命特征平稳,但在微量泵坠落更换后较短时间内即出现相关严重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没有提供充分有力证据证明微量泵坠落与崔永学病情变化、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推定微量泵坠落与崔永学病情变化、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第三,崔永学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处就诊,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设施、场所应当无安全隐患,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没有保障崔永学就诊环境安全,未能确保医疗器械固定牢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引发微量泵坠落,故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过错。综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崔永学之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双方争议的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虽然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崔永学之死存在过错,但王晓玲、崔凤玉并未举证证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崔永学之死存在的过错程度,王晓玲、崔凤玉与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也因对病历原件的真实性看法不一、崔永学遗体早已火化,致使原审法院无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定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结合崔永学自身病情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元,由上诉人王晓玲、崔凤玉负担681元,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担546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