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被告蔡战国负担四千三百三十一元,原告陈爱莲、李占有、李志杰、李沛杰负担一千四百六十九元。保全费二千零二十元,原告陈爱莲、李占有、李志杰、李沛杰负担一千四百一十四元,被告蔡战国负担六百零六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侯延晖 人民陪审员 闫玉山 人民陪审员 王辽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紫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