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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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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被告蔡战国负担四千三百三十一元,原告陈爱莲、李占有、李志杰、李沛杰负担一千四百六十九元。保全费二千零二十元,原告陈爱莲、李占有、李志杰、李沛杰负担一千四百一十四元,被告蔡战国负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被告蔡战国负担四千三百三十一元,原告陈爱莲、李占有、李志杰、李沛杰负担一千四百六十九元。保全费二千零二十元,原告陈爱莲、李占有、李志杰、李沛杰负担一千四百一十四元,被告蔡战国负担六百零六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侯延晖

人民陪审员  闫玉山

人民陪审员  王辽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紫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