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对上述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本息(其中借款本金265999.94元、截止2015年7月2日累计拖欠本金的罚息13173.87元、应收利息的罚息40.35元。自2015年7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14000元、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丽
审判员 王 浩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