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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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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国与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守敬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守敬路居委会欠原告刘进国修电杆、改线路款500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居委会支付该款,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但未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已举证证

本院认为,被告守敬路居委会欠原告刘进国修电杆、改线路款500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居委会支付该款,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但未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已举证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告该辩由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欠条是被告原任主任王兰的个人行为,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本院认为,重大支出项目应当提交两委会研究决定是被告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规范,该规定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原告持有的欠条上有被告居委会的公章,原任主任王兰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故对被告该辩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守敬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进国人民币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守敬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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