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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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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宣武与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第三人刘道信劳务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系第三人刘道信劳务队雇佣的职工,不是其的职工,其不应当支付被告的各项工伤待遇,但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因刘道信劳务队的经营期限仅为2007年11月28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且经营范围及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系第三人刘道信劳务队雇佣的职工,不是其的职工,其不应当支付被告的各项工伤待遇,但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因刘道信劳务队的经营期限仅为2007年11月28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且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场地清理及装运服务,不具备采矿用工主体资格,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外,被告在采矿时受到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系原告,原告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原告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被告的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赔偿费用的项目和数额为:1、医疗费42841.66元,第三人支付的48242.2元医疗费不在被告的医疗费损失中,原告不能主张;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被告住院397天,每天按20元计算,计为7940元;3、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因被告所受事故伤害严重,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应按24个月为宜,护理费计算为24942元÷12个月×40%×9个月+28184元÷12个月×40%×12个月+35524元÷12个月×40%×3个月=22008.6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被告称其月工资为2400元,原告并无证据反驳,故对被告的工资数额予以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为2400元/月×24个月=5760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为2400元/月×24个月=60000元;6、伤残津贴,计算为2400元/月×85%=2040元/月;7、生活护理费,计算为36080元÷12个月×40%=1202.67元;8、截瘫支具费20000元、轮椅费900元,因被告经济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辅助器具配置条件,同意配置截瘫站立行走器、防腐褥疮床垫、高靠背轮椅,故对上述费用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去原告一次性支付截瘫支具费240000元,因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中不予审理。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宣武医疗费42841.6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94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22008.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0元、截瘫支具费20000元、轮椅费900元,共计211290.26元。

二、原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宣武从2014年7月起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伤残津贴每月2040元、生活护理费每月1202.67元,以后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予以调整。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均由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立平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人民陪审员  曾庆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亚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