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凤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大社村已划归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原告的名称不是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认为原告以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名义起诉不当的理由,因原告虽划归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但对外仍是以济

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大社村已划归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原告的名称不是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认为原告以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名义起诉不当的理由,因原告虽划归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但对外仍是以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的名义行使权力,且(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04号生效判决中确定原告的名称是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故原告起诉的名称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原告大社村委与被告李凤杰之间的土地承包事项涉及到村民利益,属于村委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该协议签订时未经村民会议、村两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违反了该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原告请求确认该份协议无效,应予支持。对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因原被告在本案中均只要求解决合同效力问题,对可能引起的损失问题均不要求处理,故本案中不予审理。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其,是原告现任支书王立营利用职权对其家公报私仇、打击报复,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辩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07年8月10日原告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凤杰签订的《荒山、荒坡承包协议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晶晶

审 判 员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传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