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大社村已划归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原告的名称不是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认为原告以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名义起诉不当的理由,因原告虽划归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但对外仍是以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的名义行使权力,且(2013)济中民三终字第104号生效判决中确定原告的名称是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故原告起诉的名称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原告大社村委与被告李凤杰之间的土地承包事项涉及到村民利益,属于村委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该协议签订时未经村民会议、村两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违反了该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原告请求确认该份协议无效,应予支持。对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因原被告在本案中均只要求解决合同效力问题,对可能引起的损失问题均不要求处理,故本案中不予审理。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其,是原告现任支书王立营利用职权对其家公报私仇、打击报复,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辩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07年8月10日原告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凤杰签订的《荒山、荒坡承包协议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晶晶 审 判 员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