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国印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1645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国印各项损失33392.99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治位各项损失7162.71元。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元,由原告负担393元,被告罗国林负担593元。鉴定费300元,由被告罗国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斯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