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彪、王宁、王艳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22120.14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等36025.53元,合计58145.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彪、王宁、王艳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04元,由被告吴鹏、陈起飞承担1300元,由原告承担65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革 审 判 员 吕玉红 人民陪审员 丁超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