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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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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起与刘传礼、刘子宪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本院认为,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 民事 责任。本案原告刘传起夫妇与其

本院认为,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原告刘传起夫妇与其父母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原、被告诉争土地由原告承包经营,且原告对该土地管理使用多年。被告刘传礼阻挠原告管理使用该宗土地,原告请求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护,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争议土地由被告一半的承包经营权,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起诉被告刘子宪,因庭审中被告刘传礼自认是其在原告的土地上堆放的建筑材料,刘子宪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传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停止侵害并不得妨害原告刘传起对位于该村西头东邻南北小路、西邻刘学明耕地、南邻刘学正菜地、北邻东西水泥路的土地合法使用的行为;

二、被告刘传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清除堆放在原告土地上20块水泥预制板及一根水泥预制条梁;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刘子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传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孟 鹏

审判员 穆冬松

审判员 王纪元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