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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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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本院综合认证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缺乏欠款事实,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6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

本院综合认证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缺乏欠款事实,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6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7、8不足以证明其目的,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被告与王永胜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5日,第三人向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投资30万元,期限自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7月5日,月收益率15‰,收益按月支付,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保,同年7月23日第三人采取上述方式又投资10万元。被告在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有投资,受聘从事营销管理工作,鉴于客户众多,该公司分配工作人员对客户的资金利息分别管理,被告负责对第三人投资的利息结转。2014年12月29日,该公司通过被告的银行卡支付第三人10万元,2015年1月5日和1月23日,该公司分两次支付第三人10万元(每次5万元),截止2015年2月1日,被告向第三人结转2014年4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利息64165元,该公司下欠第三人本金20万元。2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豆某某贰拾万元整。原告称在向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追要投资款时,经协商,各方同意将该公司20万元的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该欠条。被告称该欠条是在原告夫妻欺诈胁迫下出具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该欠款是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所欠20万元的债务转移给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债权转移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所出具的欠条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豆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耿艳芳

审判员  马声亮

审判员  许 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