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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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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所有由其雇佣的驾驶员宗传涛驾驶豫PY1566号货车、豫PE394号挂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业已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划分,驾驶员宗传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以其挂靠单位周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所有由其雇佣的驾驶员宗传涛驾驶豫PY1566号货车、豫PE394号挂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业已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划分,驾驶员宗传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以其挂靠单位周口市联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在被告人保周口公司投有各项保险险种,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并按裸车原购买价277000元,折旧后按253980元的保险价值缴纳了保费。被告人保周口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向原告理赔。在庭审中人保周口公司对原告向本院对外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对结论提出异议,认为该车在周口的修理费用过高,明显没有修理价值,应当推定该车全损,对该车在事故发生前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申请重新鉴定。关于车辆价值鉴定,本案投保时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并没有依据新车购置价和实际价值确定,而是在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在投保时未对车辆实际价值进行鉴定确定保险金额,现理赔时要求鉴定车辆实际价值不应予以支持,且车辆损失经鉴定未超保险金额,故对人保周口公司提出进行鉴定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修理该车费用评估为233235元,未超过投保金额,被告应当给予赔偿,扣除2000元免赔,即231235元。即:原告李某某主张的驾驶员宗传涛因该事故的医疗费13725.28元;营养费480元(宗传涛住院16天/每日30元);误工费1947.2元(按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44421元/每日121.7元);伙食补助费320元(宗传涛住院16天/每日20元);护理费980.8元(按2014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每日61.3元);豫PY1655施救费3000元、鲁HMY360施救费9000;三者车辆鲁HMY360车辆维修费45490元;鲁HMY360车上货物损失20000元、评估费500元;豫PY1655车辆损失231235元、评估费6000元;以上共计332678.28元,应由人保周口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保险理赔款332678.28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艳芳

审 判 员  许 东

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