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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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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与被上诉人雷宇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雷宇答辩称: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1、中储粮周口库储备在大连乡民丰粮油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粮食被盗卖,与雷宇的巡查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该事故中雷宇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不应承担被辞退的责任

雷宇答辩称: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1、中储粮周口库储备在大连乡民丰粮油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粮食被盗卖,与雷宇的巡查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该事故中雷宇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不应承担被辞退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认定“严重”情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应予以考虑:1、劳动者违纪行为实施时的主观过错,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2、劳动者违纪行为是否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有明确合理的界定。该粮食被盗卖,与雷宇的巡查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之所以认定为被盗卖,就是在巡查员不能知道并不能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被盗卖的结果,即便是雷宇尽到了巡查职责,也是不能预防和控制的,事发后,雷宇根据其巡查职责,立即向直属库监管科进行了汇报。因此,雷宇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对此也没有明确合理的界定。2、该粮食被盗卖,直接责任是淮阳县大连乡民丰粮油有限公司负责人贾连强未经批准造成的结果,根据有关协议,首先应该由该公司及其负责人承担,然后根据12个单位的资产抵押和联保条款,由这些单位承担,周口直属库并没有遭受严重损失。3、淮阳县大连乡民丰粮油有限公司向周口直属库缴纳履约保证金,其来源是该公司职工集资款。盗卖粮食后的资金,归还淮阳县大连乡民丰粮油有限公司全体职工,周口直属库没有遭受事实损失。二、周口直属库对雷宇的辞退决定程序违法。中储粮周口库并未对雷宇据以辞退的事实进行立案,形成调查报告,也没有听其陈述和申辩,在对雷宇的辞退通知下达后15日内,雷宇先后两次向中央储备粮河南分公司和周口直属库递交申诉书,都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2日至11月15日期间,中储粮周口库监管委托收储库点淮阳县大连民丰粮油有限公司发生盗卖最低价收购小麦事件。2014年1月3日,中国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根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员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作出中储粮豫(2014)5号文件,2014年1月10日,中储粮周口库根据中储粮豫(2014)5号文件规定,下发中储粮周库(2014)2号文件,决定辞退雷宇,与雷宇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1月10送达雷宇。雷宇接到辞退通知后,分别于2014年1月18日、2014年1月23日向中央储备粮河南分公司、中央储备粮河南分公司纪检监察处邮寄申诉书,该申诉书分别于2014年1月19日、2014年1月24日投递签收。《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员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节调查处分程序第十六规定,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纪检监察机构或相关部门对员工的申诉应按本办法进行复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正式书面答复。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雷宇邮寄申诉书,应认为其提出了申诉,而中储粮周口库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调查处分程序,原审认定中储粮周口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中储粮周口库与雷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中储粮周口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央储备粮周口直属库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