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洋防爆公司答辩称:一、原审程序合法,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原审不予准许鉴定并不违法。二、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河南南洋防爆公司已足额支付承建方工程款,认定工程面积及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三、刘中义、刘军宝所称完成了工程量没有证据支持。四、涉案工程性质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属民事范围,原审不予审查并不违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宋诗永 代理 审 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张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