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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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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口众和安全防盗报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席海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本院认为,白保堂驾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国云的豫PBJ110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将受害人黄金荣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后黄金荣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保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白保堂驾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国云的豫PBJ110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将受害人黄金荣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后黄金荣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保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黄金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事故发生时,白保堂正在执行巡逻工作任务,原审判决众和安全防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豫PBJ11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人保财险周口公司作为承保车辆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本次事故造成了受害人黄金荣的死亡,原审判决众和安全防盗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30000元并无不当,众和安全防盗公司称其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及张美兰、黄凤新生活费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众和安全防盗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判决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元,由上诉人周口众和安全防盗报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王红飞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