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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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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师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本院认为,胡宪华驾驶李师所有的豫PKK367号轿车与杨进喜驾驶的豫QB9256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胡宪华及乘车人胡启明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上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

本院认为,胡宪华驾驶李师所有的豫PKK367号轿车与杨进喜驾驶的豫QB9256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胡宪华及乘车人胡启明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上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宪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进喜、胡启明无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师作为实际车主应对胡宪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因豫PKK367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作为李师车辆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原审判决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承担评估费及一审诉讼费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称其不应承担该两笔费用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判决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王红飞

助理审判员  陈翠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