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普向阳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本院认为,普向阳驾驶豫PG1558半挂牵引车与行人王东海发生交通事故,致王东海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普向阳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普向阳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本院认为,普向阳驾驶豫PG1558半挂牵引车与行人王东海发生交通事故,致王东海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普向阳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普向阳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0000元。因豫PG1558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险沈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普向阳已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对死者亲属履行了赔偿义务,故人民财险沈丘支公司作为普向阳车辆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原审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普向阳应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人民财险沈丘支公司已向死者亲属赔付了精神抚慰金50000元,故原审在计算人民财险沈丘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承担数额的认定上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应为(110000元-50000元)+(70000元×70%)=109000元。人民财险沈丘支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赔偿普向阳保险金10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王红飞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