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策策驾驶豫PPF016号小型轿车沿七一路由东向西至七一路农业银行门前左转弯时,与彭腾腾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晋贝死亡、彭腾腾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策策、彭腾腾负事故同等责任,晋贝无责任。因刘策策驾驶的涉案车辆在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故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及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彭腾腾所有用药均是因该事故受伤引起的,原审对非医保用药认定并无不当。鉴定费是当事人为了查清具体的损失,原审的诉讼费及停车费均是当事人为诉讼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审判决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宋诗永 代理 审 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红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