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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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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献中、李凤枝诉被告吴现恩、被告张利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二、原告李凤枝的损失本院核定为:1、关于医疗费,原告李凤枝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11487.37元,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发票在卷为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关于误工费,误工时间从李凤枝受伤住院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原告李凤枝的损失本院核定为:1、关于医疗费,原告李凤枝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11487.37元,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发票在卷为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关于误工费,误工时间从李凤枝受伤住院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141天,按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9422.45元(24391.45元÷365天×141天)。3、关于护理费,原告李凤枝住院40天,按照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为3120.22元(28472元÷365天×40天×1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30元×40天)。5、营养费600元(15元×40天)。6、残疾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元×20年×10%)。7、根据原告李凤枝伤残程度及侵权人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5000元。原告李凤枝以上损失共计79612.94元。

原告翟献中、李凤枝以上损失共计162471.3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其中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翟献中、李凤枝损失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翟献中、李凤枝对被告吴现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翟献中、李凤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成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