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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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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二春、贾华、薛民生诉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被告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一、原告翟二春的损失本院核定为:1、关于医疗费,原告翟二春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16949.07元,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发票在卷为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关于误工费,原告翟二春住院53天,按照其月基本工资标准计算,

一、原告翟二春的损失本院核定为:1、关于医疗费,原告翟二春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16949.07元,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发票在卷为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关于误工费,原告翟二春住院53天,按照其月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4646.3元(2630元÷30天×53天)。3、关于护理费,原告翟二春住院53天,按照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4134.29元(28472元÷365天×53天×1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30元×53天)。5、营养费530元(10元×53天)。6、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200元。原告翟二春以上损失共计28049.66元。

二、原告贾华的损失本院核定为:1、关于医疗费,原告贾华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15962.89元,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发票在卷为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关于误工费,原告贾华住院53天,按照其月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2879.66元(1630元÷30天×53天)。3、关于护理费,原告贾华住院53天,按照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4134.29元(28472元÷365天×53天×1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30元×53天)。5、营养费530元(10元×53天)。6、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200元。原告贾华以上损失共计25296.84元。

三、原告薛民生的损失本院核定为:1、关于医疗费,原告薛民生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2954.8元,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发票在卷为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关于护理费,原告薛民生住院2天,按照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56元(28472元÷365天×2天×1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30元×2天)。4、营养费20元(10元×2天)。5、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50元。原告薛民生以上损失共计3240.8元。

原告翟二春、贾华、薛民生以上损失共计56587.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6400.54元(其中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翟二春、贾华、薛民生护理费、交通费及翟二春、贾华误工费共计16400.54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赔偿30186.76元(56587.3元-26400.54元)。由于原告翟二春、贾华、薛民生的损失全部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因此,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本案给付责任。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翟二春、贾华、薛民生损失共计56587.3元。

二、驳回原告翟二春、贾华、薛民生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翟二春、贾华、薛民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海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