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投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田跃峰损失91917.39元。
二.驳回原告田跃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94元,原告田跃峰负担269元,被告河南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夏庆华
审判员 董翠峰
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