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春梅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1月30日本金为3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015年5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2015年2月10日本金为18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0日,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015年5月1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百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80元,由被告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义敏 审 判 员 曹英旗 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寇浩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