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被告承担的具体损失项目和数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为110150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应承担88672.13元[(407223.75元-110150元-1500元)×30%],共计198822.13元。被告姜涛应承担鉴定费1500元。死者李德才的两个女儿自愿放弃对被告要求赔偿的权利,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舒春英、李小东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98822.13元。 二、被告姜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舒春英、李小东鉴定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舒春英、李小东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70元,由原告舒春英、李小东负担670元,由被告姜涛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