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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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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阳诉孟令奇、孟德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二、原告的具体损失项目和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

二、原告的具体损失项目和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及原告要求的损失项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根据本案庭审举证情况原告的医疗费应为6937.27元(被告孟令奇垫付)。2、护理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据此,本案中原告受伤后,由其父亲李世勇护理,原告称其在张家港市腾宇服帽有限公司上班,并提供2014年9、10、11三个月的工资表予以证明,但未提供张家港市腾宇服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及李世勇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河南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人均收入为28472元/全年,计算护理费,原告的护理费应为780元(28472元/全年÷365天×1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据此,本案中原告要求按照30元/天的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并未超过合理合法标准,故本院确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0元(30元/天×10天)。4、营养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故原告的营养费应为100元(10元/天×10天)。5、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据此,本案中,鉴于原告面部受伤,这必然给其造成精神痛苦,其心灵创伤是客观存在的,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根据原告受伤的程度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考虑,以确认支持3000元精神抚慰金为妥。6、交通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340元,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被告称交通费过高,因交通费是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酌定为200元为宜。7、学费损失500元。本案中,原告受伤后住院10天,未上学,因补课也需要费用,但原告主张2000元过高,本院酌定500元为宜。综上,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817.27元。

三、四被告承担的具体损失项目和数额。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的具体损失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6937.27元。2、护理费7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4、营养费100元。5、交通费200元。6、精神抚慰金3000元。7、学费损失500元。共计11817.27元。被告孟令奇在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原告医疗费6937.2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退还给孟令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东阳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学费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8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孟令奇垫付的医疗费6937.27元。

三、驳回原告李东阳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元,由被告孟令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文学

审 判 员  徐发文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有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