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俊阁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其中5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另5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百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390元、诉讼保全费1040元,合计3430元,由被告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义敏 审 判 员 曹英旗 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寇浩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