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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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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与李海法、陈卓、郑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李海法就其赔偿标准问题已在原审中提供了其户口本、身份证及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李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漯河市郾城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及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郾政文(2011)71号文件等证据,并经质证,证明其是城镇居民,相关赔偿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关于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李海法残疾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路明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