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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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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超、赵亚伟、陈小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12年12月19日,被告赵超还款10000元,截至该日(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19日共计49天),被告赵超应支付的逾期利息应为99790×49×22‰÷30+20046×19×22‰÷30=3865.10元,扣除被告赵超已经支付的10000元,

2012年12月19日,被告赵超还款10000元,截至该日(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19日共计49天),被告赵超应支付的逾期利息应为99790×49×22‰÷30+20046×19×22‰÷30=3865.10元,扣除被告赵超已经支付的10000元,截至2012年12月19日,被告赵超下欠的车款本息为99790+20046+3865.10-10000=113701.10元。

2013年1月14日,被告赵超还款7950元,截至该日,被告赵超应支付的欠款本息应为113701.10+20046=133747.10元。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月14日共计25天,应支付的逾期利息应为113701.10×25×22‰÷30+20046×14×22‰÷30=2290.33元,故截止到该日,被告赵超下欠车款本息为133747.10+2290.33-7950元=128087.43元。

2013年9月3日,被告赵超还款13552元,截至该日,被告赵超应支付的欠款本息应为128087.43+20046×8=288455.43元。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9月3日共计7个月零19天,应支付的逾期利息为128087.43×7×22‰+128087.43×19×22‰÷30+20046×22‰×(7+6+5+4+3+2+1)+20046×8×22‰÷30×3=34211.29元。被告赵超支付的的13552元应视为逾期利息,被告赵超下欠的逾期利息为34211.29-13552=20659.29元。故截至到2013年9月3日,被告下欠车款本息288455.43,逾期利息20659.29元。

2013年10月抵扣变卖车辆剩余的价款147550元,欠款明细未显示具体还款日,本院以2013年10月1日计算。截至到2013年10月1日,被告赵超应支付的车款本息应为288455.43+20046=308501.43元。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10月1日为28天,应支付的逾期利息为288455.43×28×22‰÷30=5922.95元。扣除变卖车辆剩余的价款147550元,被告赵超剩余的车款本息合计应为308501.43+20659.29+5922.95-147550=187533.67元。至此,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共计24个月的车款本息计算完毕。

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告计算利息的截止之日),共计15个月,上述车款本息187533.67元产生的逾期利息为187533.67×15×22‰=61886.11元。至此,被告赵超下欠原告的车款本息应为187533.67+61886.11=249419.78元。

因原告与赵亚伟、陈小轲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该二人分别代替被告赵超给付车款本息150000元和50000元,故被告赵超应再给付原告万里公司的车款本息为249419.78-200000=49419.7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超支付车款本息49419.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撤回对被告赵亚伟、陈小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赵亚伟、陈小轲是在诉讼中与原告达成的还款协议,该部分诉讼费仍应由被告赵超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款本息49419.78元;

二、驳回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3元,被告赵超负担504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磊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若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