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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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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德成、王玲玲与王艳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王艳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文

审 判 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莞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