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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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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书文与杜航艇、三门峡市巴顿驾驶员训练学校、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本院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航艇驾驶的涉诉车辆在被

本院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航艇驾驶的涉诉车辆在被告英大保险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英大保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鉴于严书文诉请的赔偿数额并未超过交强险的范围,被告英大保险应当直接向原告严书文予以赔偿。至于被告杜航艇支付的费用,应视为被保险人垫付的抢救费用,应由英大保险与投保人巴顿驾校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严书文各项损失共计56358.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严书文负担260元,被告杜航艇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介 震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