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贾宏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约定月利率为9.84‰计算,罚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被告三门峡中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伟业纺织有限公司、卢选锋、丁迎庄、祝贺、夏成玉、赵全道、王建峡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00元,由被告贾宏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丙林
审判员 赵占虎
审判员 张海熬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