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255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油田基地支行,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玉门路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夏龙秀,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晁德强,该支行职工。 被告邢士甫,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油田基地支行诉被告邢士甫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油田基地支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油田基地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油田基地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油田基地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