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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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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艳玲和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昌湖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分一审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昌湖村村民委员会。 法宝代表人梁西如,村支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玲和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昌湖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艳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昌湖村村民委员会

法宝代表人梁西如,村支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玲和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昌湖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艳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艳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耿晓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