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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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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金平与被告杨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杜金平,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杨军,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 原告杜金平与被告杨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金平于2015年9月8日提

鹤壁市鹤山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金平,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杨军,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

原告金平被告杨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金平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金平撤回对被告杨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杜金平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