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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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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388号 原告崔某某,女,1989年8月7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2388号

原告某某,女,1989年8月7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