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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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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光梅与段红君、浚县中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段红君驾驶豫F57173牌号大型客车与原告武光梅发生交通事故,经鹤壁市公安局第三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段红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武光梅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段红君驾驶豫F57173牌号大型客车与原告武光梅发生交通事故,经鹤壁市公安局第三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段红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武光梅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武光梅的损失:1、医疗费16885.09元,有相关医疗费票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武光梅主张的16885.09元予以支持;2、护理费,因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左肩关节脱位大结节骨折,已丧失自主活动能力,客观上需要二人护理,参照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28472元/年计算,结合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及伤情和人民医院出具的陪护证,对28472元/年÷365天×121天×2人=18877.32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3、营养费121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3630元,按照30元/天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残疾赔偿金,现原告年满67岁,参照河南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计算,24391.45元/年×14年×20%=68296.06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7、鉴定费共700元,因鉴定费系诉讼中鉴定支出,作为诉讼费用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当事人负担,原告武光梅作为损失主张,本院不予支持;8、交通费1500元,结合原告武光梅住院时间及鹤壁市城市公共交通物价标准,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2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9、施救费700元,证据形势不合法,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武光梅损失共计120098.47元,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段红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豫F57173牌号大型客车在被告人民财险鹤壁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民财险鹤壁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武光梅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浚县中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原告武光梅的上述损失共计120098.47元,未超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故应由被告人民财险鹤壁分公司向原告武光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98.47元。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光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98.47元(履行方式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实际赔偿原告武光梅105098.47元,支付被告浚县中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光梅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6元,原告武光梅负担61元,被告浚县中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05元。鉴定费700元,原告武光梅负担70元,被告浚县中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振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