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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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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霞与赵五来、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浙商财险焦作公司作为豫HA1250号车辆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应对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浙商财险焦作公司作为豫HA1250号车辆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在强制保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浙商财险焦作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项下赔偿原告刘丽霞医疗费,第一次住院时已为原告垫付;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项下赔偿刘丽霞伤残赔偿金;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应由被告浙商财险焦作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鉴定费、精神抚慰金部分应由车辆所有人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刘丽霞支付伤残赔偿金146348.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刘丽霞支付医疗费2634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10元、误工费12700元、护理费29633.33元、营养费127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20611.43元;

二、被告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丽霞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9700元;

三、驳回原告刘丽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9元,由被告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