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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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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媛与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原被告约定的房屋已经于2012年4月27日经五大责任主体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被告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条件,原告拒绝接收,理由不当,缺乏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何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