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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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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河南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经鉴定为工伤七级。原告向被告递交辞职报告后被告予以批准,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向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经鉴定为工伤七级。原告向被告递交辞职报告后被告予以批准,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向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间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付,但已发部分应予扣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亦不符合领取失业保证金的条件,故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原告称被告少给其缴纳工伤保险造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2093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非原告本人所签,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予以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河南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被告河南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400元;

三、被告河南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5610元;

四、被告河南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531元;

五、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媛媛

代审 判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