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常喜与李铁刚、马顺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另查明,赵常喜父亲赵玉堂现年76岁,母亲赵莲英现年74岁,其兄弟姐妹共五人。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年;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

另查明,赵常喜父亲赵玉堂现年76岁,母亲赵莲英现年74岁,其兄弟姐妹共五人。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年;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常喜在被告马顺喜将其调整到其它地方工作后,又应被告李铁刚的要求回李家为其整修线槽时摔伤,原告整修线槽的行为系被告马顺喜为李家施工接楼房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在整修线槽时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马顺喜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铁刚作为被告马顺喜施工接楼房工程的主家,系受益人,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应以本院认定的数额为准。被告李铁刚已支付的款项应自赔偿数额中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顺喜应赔偿原告赵常喜的医疗费37350.11元、护理费3588.25元、误工费6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营养费46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700元及相关费用767元、伤残赔偿金33901.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01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二、被告李铁刚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常喜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原告承担1366元,被告马顺喜承担1366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慧敏

人民陪审员  吴 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贝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