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65号 法定代表人张素萍。 委托代理人王辉,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邓超,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东,男,42岁,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张振华,男,45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焦作市服装工业总公司诉被告王卫东、张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服装工业总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服装工业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原告焦作市服装工业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代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