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小体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人,履行了物业管理活动;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人,履行了物业管理活动;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融资费、公共设施维修费用及滞纳金、交通费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称因小区脏乱差故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小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706元;

二、驳回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小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媛媛

代审 判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玉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