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李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从2014年9月21日至9月26日按年利率7.8%计息;自2014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到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对被告李大雪、马合喜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