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查明,事故发身后,豫CE8751号车的所有人潘望国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洛阳祥通公司、张铁周、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洛开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潘望国车损费9016元、施救费4000元,共计13016元。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本案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本案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19402元(38804÷2)、死亡赔偿金487829元(参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年,计算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306660元(参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年,原告王文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9年,原告张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20年,原告赵芸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6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前19年,每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5726.12元,第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7863.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财产损失费770元,以上损失共计894661元。原告主张的治丧误工费和交通费,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铁周、被告洛阳祥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关10%免赔率的辩称,因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告知义务,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8984元(122000+50000-13016),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和被告张铁周已付的18900元,余款716777元(894661-158984-18900)由被告张铁周、洛阳祥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利洛、赵芸熙、王文强、张霞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共计158984元; 二、被告张铁周、洛阳祥通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赵利洛、赵芸熙、王文强、张霞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共计716777元; 三、以上给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赵利洛、赵芸熙、王文强、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92元,由原告赵利洛、赵芸熙、王文强、张霞承担692元,被告张铁周、洛阳祥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衡 代审 判员 韩 明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